預先彩排人生最後一個企劃案─預立遺囑

壹、誠實面對死亡
        哲學家海德格說:「人從出生後就一步步邁向死亡」。沒有人知道自己的生命終點在哪一天、哪一刻會到來?也沒有人會自認為短命!但是每天卻有不同年齡、
身分、職業的人突然離開。 雖然理論上年紀稍大的人較能接觸死亡課題,可是實際上每個人卻都有不可預測的未來,因為可確定的是「棺木裡躺著的一定是死人,但不ㄧ定是老年人」,所以何不趁現在一切安好,頭腦清晰的時候,早日寫下自己的立世良言。
        基督教信仰是永生的確信,因此,一個基督徒與非基督徒最大的差異,就是對死亡沒有恐懼。基督徒比起任何人都不應忌諱談論死亡的議題。最好就是在遺囑中
也能表達這樣的信仰態度。我從事殯葬業已有十年的時間,體會到許多人遇到親人死亡的傷痛,在無頭緒中還需要處理很多棘手的問題。如子女是否要拋棄繼承?遺
產稅及遺產如何分配?何種醫療措施?土葬或火葬?告別禮拜如何安排。甚至許多人,都是來不及做最後的交代,或留下信仰的遺訓給子女,這是很可惜的。
        基督徒的遺囑交代,應該有個先後順序,因為那是你的價值順序。首先述說自己與神的關係,並立下信仰的庭訓,勸勉子孫追隨基督;其次,對摯愛的親人所要
叮嚀的期許與祝福;第三,交代自己告別禮拜的安排,喜愛的經文、聖詩、安葬方式及喪禮莊嚴樸實等安排;最後才是身外之物的遺產,而這些遺產又可以分成奉獻
給神的,以及分享給子孫的。

貳、如何預立遺囑
        預立遺囑乃是預先交待身後之事,一方面對存者而言可減少糾紛,另一方面死者亦無所牽掛!然而,對於如何預立遺囑交待身後事?其間所牽涉的法律問題如何
?一般信徒並非十分了解,本文乃從法律的角度介紹五種遺囑方式:
一、自書遺囑:由立遺囑人自書遺囑全文,記明年月日,並親自簽名。如有增減、塗改,應註明增減、塗改的處所及字數,另行簽名(民法第一千一 百九十條)。
    ◎自書遺囑的法律要件如下:
         A‧一定要自己親筆書寫,不可用打字、影印、剪貼、代寫等其他方式。
         B‧簡寫字或草寫字,只要可清楚辨識內容,即為有效遺囑。
         C‧遺囑未註名年、月、日者,無效。
         D‧遺囑成立的日期,關係著立遺囑人有無遺囑能力,且日期決定遺囑成立的先後,在法律上亦有決定性影響。
         E‧日期註明在遺囑的開始、中段、結尾都有效,用中曆、西曆皆可。
         F‧同一遺囑中,有好幾處註明日期者,以最後日期的完成日,作為本遺囑成立的日期要件。
         G‧親自簽名
         H‧可於開始表明「立遺囑人○○○」也可於本文最後寫下全名。
二、公證遺囑:由立遺囑人指定二人以上的見證人,在法院公證人前口述遺囑意旨,由公證人筆記、宣讀、講解,經遺囑人認可後,記明年月日,由公證人、見證及遺囑人同行簽名。遺囑人不能簽名者,由公證人將事由記明,使按指印代之(民法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條)。
    ◎公證遺囑的法律要件如下:
          1、須指定公證人二人以上在場。
          2、在公證人面前口述遺囑,由其筆記、宣讀、解讀,經遺囑人認可。
          3、公證人、見證人、遺囑人同行簽名。
          4、遺囑人不能簽名者,由公證人將其事由記明,使按指印代之。
        特型分析:由法院的公證人執筆寫的當然公證立場可信,但花費頗高且見證人也須符合資格才能擔任,相對的,隱私、財產、個人意願就曝光,要修改內容時又得除重來一次,重新付費,此法較適合財產多、子女配偶有爭議的狀況。
三、密封遺囑:由立遺囑人在遺囑上簽名後,將其密封,於封縫處簽名,指定二人以上之見證人,向公證人提出,陳述其為自己之遺囑。(民法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條)。如遺囑人不想讓他人知悉遺囑內容,可採用此種方式。
    ◎密封遺囑的法律要件如下:
          1、將自書遺囑密封,於封縫處簽名。
          2、指定見證人二人以上向公證人提出,陳述其為自己之遺囑。
          3、公證人、見證人、遺囑人同行簽名。
        特型分析:保有個人隱私、公證費用較省,將自書遺囑的優點保留,必要時拿去法院找公證人做成密封遺囑,以增強法律效率,避免家族爭議是一個不錯的選擇。
四、代筆遺囑:由遺囑人指定三人以上的見證人,由遺囑人口述遺囑意旨,使見證人中之一人筆記、宣讀、講解,經遺囑人認可後,記明年月日及代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筆人的姓名,由見證人全體及遺囑人同行簽名,遺囑人不能簽名者,應按指印代之(民法第一千一百九十四條)。
    ◎代筆遺囑的法律要件如下:
          1、遺囑須指定三人以上之見證人。
          2、記明年、月、日及代筆人之姓名。
          3、遺囑人不能簽名者,應按指印代之。
五、口授遺囑:因遺囑人生命危急或其他特殊情形者,可採此方式:即由遺囑人指定二人以上見證人,並口授遺囑意旨,由見證人中之一人將該遺囑意旨據實作成筆記,並記明年月日,與其他見證人同行簽名;或者,由遺囑人指定二人以上見證人,並口述遺囑意旨、遺囑人姓名及年月日,由見證人全體口述遺囑為真正及見證人姓名、全部予以錄音,將錄音帶當場密封,並記明年月日,由見證人全體在封縫處同行簽名(民法第一千一百九十五條)。
    ◎口授遺囑的法律要件如下:
          1、遺囑人指定二人以上之見證人。
          2、全體見證人同行簽名。
          3、錄音帶則須含遺囑人姓名及年、月、日,由見證人全體口述遺囑為真正及見證人姓名後,將帶子當場密封, 記明年、月、日,見證人全體在封縫處同行簽名。

叄、遺囑的內容
        遺囑的內容法律上並無特別的限制,但通常有下列事項:
         1.遺言!表達過去對生命及信仰的回顧及對親人的期望
         2.私人遺物的處理
         3.遺產捐贈
         4.醫療照顧的處理及指定醫療代理人
         5.遺體處理!火葬、樹葬、灑葬或其他
         6.喪葬事宜
         7.遺產分配及指定或委託監護人
         8.財產信託
         9.保險受益人之指定與否或更改

肆、結語
        梅艷芳死後,媽爭遺產;蔡萬霖二姐死後,二兒二女搶骨灰爭遺產;王永慶死後,至今未能下葬,後代相爭,對簿公堂。事實上,立遺囑並非有錢人的專利,
一般人也能透過遺囑的方式避免紛爭,如果還能遺愛人間,那將更能榮神益人。